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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关于宝鸡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选任清算组的公告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12-15 | 浏览:12677次 ]

张建卫申请宝鸡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宝鸡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经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平安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凯,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张红飞70%,张建卫30%。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编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并在宝鸡市设有常设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

2、有一定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

3、近5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清算组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有意成为本案清算组的机构,请于2021年12月25日下午18时前向本院民二庭提交书面《清算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三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机构清算工作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4、机构自2018年以来已办结及正在承办的清算案件相关资料;

5、机构如被选任为本案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6、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7、拟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

四、选任结果

本院将对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后,遴选出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并结合本案的特点,从中选任一家机构确定为本案的清算组、一家机构为本案的备选清算组。提交《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民二庭参加选任,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的清算组选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媛 电话:0917-3321728

巩敏 电话:0917-3321727

联系地址: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7号院渭滨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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