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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要闻



渭滨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12-29 | 浏览:615次 ]

2019年11月28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朱某某等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案情简介】自2014年起,朱某某在宝鸡市长期以高于月利10%的高额利息对外放高利贷牟利。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为讨要借款及高额利息,朱某某纠集韩某某、焦某某、李某、王某、周某1、周某2、陈某等多名社会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对多名高利贷“借贷人员”即被害人邱某某、党某某、阎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及亲属采用滋扰、威胁、殴打、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债务,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服毒自杀(未果)、割腕、跳楼自杀(未果)、以房抵债、卖房还债、长期外出躲债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某为首要分子,以韩某某、李某、焦某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案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恶势力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抢劫、抢夺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表现特征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本案中,朱某某、韩某某、李某、焦某某、王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同时还纠集其他社会人员,以放高利贷,再利用滋扰、威胁、殴打、非法侵入住宅等不法手段索要债务,获取不法利益,在宝鸡市清姜区域,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他人自杀未果、出外躲债、卖房还债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上述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朱某某,相对固定成员韩某某、焦某某、李某、王某,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故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集团的认定条件。

渭滨区人民法院按照各罪犯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及所起作用,依法判处朱某某等人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朱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各罪犯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朱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4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处,彰显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全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终胜利、保障社会良好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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